公司无偿给福利院捐赠增值税如何处理?
公司无偿给福利院捐赠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解答内容如下所示:
一般情况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免税情况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2.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3.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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